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浏览
索 引 号:  032847231/201706-00695 名  称:  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生成日期:  2017-06-16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征收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  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池政办〔2015〕44号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主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依法合规、属地负责、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缩短群众安置过渡时间,引导群众自主选择住房,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转型发展。

二、实施主体

贵池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为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三、安置方式

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补偿标准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13〕10号)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两种形式,由房屋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款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搬迁奖励共5个部分构成。

(二)“购房券”安置。“购房券”安置方式是指被征收人在政府不再建设安置房的前提下,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就地或就近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政策,在给予适当奖励的基础上,根据补偿价值出具“购房券”,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主城区范围内自主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

购房券”价值由以下6个部分合并计算构成: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计算的公摊补助面积,以合计面积按就地或就近实施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的补偿款。

2.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评估结果计算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搬迁奖励。

3.按市政府办公室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被征收人应享有按就地实施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20%的价格购买20平方米的补助款。

4.被征收人应承担参照就地或就近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房屋结构差价。即: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10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补交差价款;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15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补交差价款。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城镇中低收入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计算市场评估价款,被征收房屋面积与60平方米之间部分市场评估价款结算时应按每平方米1787元的成本价扣除。其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之间部分市场评估价款结算时不扣除每平方米1787元的成本价。

6.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五项规则计算的补偿总额给予被征收人3%-5%的奖励,具体奖励实施细则由贵池区政府另行制定。

购房券”票面金额由以上6个方面累计之和构成。

四、“购房券”使用时效及范围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持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购房券”,可以选择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和城市居民存量房(二手房)。从发放“购房券”之日起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券”自动失效,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的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五、“购房券”使用要求

(一)“购房券”作为购房支付凭证,除本人使用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可使用,但不得出让、倒卖;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85%。

(二)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与市、区政府委托的专门机构签订购房合同。

(三)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居民存量房(二手房),直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五)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购房款大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款小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房屋出让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购买居民存量房(二手房),购房款大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款小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凭二手房备案合同和所购房屋产权证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六)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房产开发企业按收取的“购房券”票面金额按月统一结算。

六、相关规定

(一)选择“购房券”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购买住房时同时享受市政府池政〔2015〕20号文件相关优惠政策。

(二)市、区棚改部门应尽可能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供应范围,为被征收人选房、购房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更好的服务和优惠。同时要加强对签约开发企业及其楼盘的监管,依法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屋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棚户区改造补偿款、“购房券”或伪造、窜改“购房券”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被征收人法律责任。

(五)本方案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公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其他

(一)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江南产业集中区及各县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方案实施效果适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